冯晓青 孙雪静: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法保障研究
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法保障研究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雪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应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国际竞争的需要。新质生产力以创新为主导,对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提出了新要求。基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的原理,知识产权法作为国际通行的调整科技、文化成果市场权益的法律,能够通过权利保护机制、创新激励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以及市场导向机制,促进、引导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基于社会第一性、法律第二性的原理,技术发展引发社会现实的变化,对知识产权法带来新的挑战,知识产权法需从制度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作出改进,以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更适宜的制度保障。
关 键 词
新质生产力 知识产权法 激励创新 转化运用
引 言
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和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需要形成和发展以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理论中国化的新论述。根据马克思理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影响生产力。当前国际竞争是技术之争、产业之争,更是制度之争,在促进新质生产力这一硬实力发展过程中,必须注重法律制度这一软实力的完善。知识产权法以激励创新为导向,旨在调整科技、文化成果市场权益。新质生产力以创新为主导,与知识产权法具有天然的相关性。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指引我国科技发展的有效实践,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知识产权法能够为新质生产力的创新创造和深度应用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活力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在全球化背景下推动我国生产力迭代升级,赋能高质量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在国际上赢得发展主动权。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新质生产力的概念内涵,对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法保障进行探讨。
一、新质生产力的解构
新质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原有的生产力只有“破茧成蝶”,实现质的进步与发展,才能推动以人才强国与科技强国等为支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
(一)新质劳动者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三者各有侧重,又紧密相连。只有第一资源的人才实施第一动力的创新行为,才能获得第一动力的创新成果。因此,高素质的新质劳动者无疑能够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新质劳动者的内涵。
其一,实施和应用创新是新质劳动者的核心竞争力。劳动者是生产力中的主动因素,决定着是否创新、如何创新、创新进度以及创新质量。同时,创新只有被应用于实践才能创造价值,要让新质生产资料赋能产业变革,必然需要一大批与之相匹配的、适应新的生产环境要求的新时代高技能人才,否则新质生产资料只能发挥有限作用。因此,新质劳动者应具有创新能动性、积极性、自主性,具备实施和应用创新的能力。
其二,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是新质劳动者的比较优势。如,百余年来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41.02%的成果属于交叉学科,尤其是21世纪以来,跨学科成果占半数以上。量子信息、类脑智能、人形机器人等新兴产业的创新与发展,以及芯片等关键核心技术的革命性突破,都离不开学科间的深度交叉融合。这要求劳动者打破人为建造的知识“藩篱”,综合掌握多领域相关知识,并融会贯通,成为高层次复合型劳动者。
其三,优良的合作能力是新质劳动者的必备品质。细化分工、加强合作是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据统计,2023年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关键技术或核心零部件攻关问题的比例最高,且产学研合作发明专利为企业带来更高经济收益。加强产学研合作,既能及时回应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也能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创新成果落地。合作也是不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的应有之义。面对逆全球化、保护主义等浪潮,必须提升合作能力,更好践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稳定安全的国际环境。
(二)新质生产资料
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我国经济从高速发展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的必由之路,旨在转变发展动力以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疏通双循环的关键堵点以增强经济发展的自主权和独立性,破解全球价值链“低端锁定”困局向高端迈进以实现弯道超车。新质生产力以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从创新高度、创新效率、创新应用方面对新质生产资料提出了要求。
新质生产资料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高度。从国内视角看,我国进入中等收入国家,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化解社会主要矛盾,必须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发展高质量水平生产力,以培育新的增长点引领带动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实现高水平供需动态平衡。从国际视角看,一方面,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将继续上升。提升“卡脖子”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技术交易谈判砝码,是我国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保证产业体系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必经之路。另一方面,“历史经验表明,那些抓住科技革命机遇走向现代化的国家,都是科学基础雄厚的国家;那些抓住科技革命机遇成为世界强国的国家,都是在重要科技领域处于领先行列的国家”。在第四次工业革命进程中,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格局面临深刻调整,只有加强中高端产业以及基础领域的创新,实现科技革命性突破,以高质量的科技供给带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科技创新以跟踪为主的局面,实现在若干战略领域的领跑,以重构全球产业链组织,成为全球产业链关键环节参与者。
新质生产资料还必须能够被规模性应用。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新质生产要素只有具有强渗透性,能够与各行各业深度融合,被规模性应用才能带动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赋能传统产业升级,并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从而实现新质生产力从点的突破向系统性的提升,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
二、知识产权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机制
从时间上看,近代世界强国建立专利制度的顺序与近代世界科学中心转移的顺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知识产权法效用的核心在于激励创新,关键在于推动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应用,其权利保护机制、激励创新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以及市场导向机制,能够为以创新为主导的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权利保护机制——增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信心
有恒产者有恒心,对创新成果提供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前提。一般认为,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在一定的客体之上才能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进而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有形商品的存在不依赖于法律,而抽象物却依赖于法律”,与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新质生产要素是具有“无形性”“创”以及“新”等特点的抽象物,其可财产性依赖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法正是分配无形创新成果市场权益的法律,因此能够吸纳新质生产要素为权利客体。在“无形性”方面,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就是客体的无形性。这使得知识产权法能够在现有法律规范中增加新质生产要素为新类型客体,或者扩大知识产权法的外延,制定新的保护新质生产要素的法律规范。在“创”的方面,与物权通过物理边界明确“物”的范畴、债权通过合意界定“债”的边界不同,知识产权法对“知识”的界定是通过与现有知识比对“创”的程度,这与以“创”为特点的新质生产力完美契合。在“新”的方面,新质生产力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深了新质生产要素的飞速变化与法律的稳定性、滞后性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法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在适用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应对技术发展的法解释论和立法论,可以为技术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如,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客体条款是开放性条款,能够为不断更新的新质生产要素提供兜底性保护;同时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不像物权具有极强的自然权利属性,这为立法者结合新质生产要素的特征,确定保护样态以充分发挥其效能提供了条件。
发展新质生产力既要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也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创新人才利益和创新投资者利益,成为统筹推进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统一部署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纽带。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生产工具中最强大的生产力。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创新人才的经济和人格利益,激发、提升人才创新自主性、积极性和能动性,激励人们通过教育成为建设科技强国的创新人才,实现我国从劳动力规模优势向劳动力质量优势转变。企业是国家重要的创新主体,其将不同要素的所有者组织在一起,推动了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类合作范围的不断扩大。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5月,国内有效发明中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占比为2.2%、专利权人为企业的占比为72.2%。知识产权法通过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专利等多种权利保护形式,增强自然人和企业对收回投资的信心,促进创新活动可持续性发展。
(二)创新激励机制——推动新质生产力高质、高效发展
新质生产力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质量和创新效率。因此,知识产权法不仅要激励创新,而且要激励高质量、高效率的创新,从而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法能激励高质量的创新。知识产权法将知识产权客体“创”的高度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直接关联以激励高质量创新。从授权阶段看,专利法要求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突出”“显著”都体现了专利法对发明“创”的高度要求。从权利保护阶段看,不同高度的创新成果受到不同程度的权利保护。以著作权法为例,其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保护邻接权人的利益,但保护程度不同,归根结底是因为行为“创”的高度不同。从侵权损害赔偿看,“创”的高度是司法考量损害赔偿数额的关键要素。
知识产权法还能激励高效率的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成为技术发展的领跑者,这对创新效率提出了新要求。知识产权法对此有较完善的制度回应。如,依据专利法,相同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故在同一技术赛道上的主体,为减少投资风险,需要加快研发进度,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依据商标法,商标的保护程度与其显著性相关,商标显著性又和消费者的认知密切相关。人们相对会额外关注率先作出某一重大技术创新的主体,这使得率先突破技术创新的主体在获得专利权收益的同时也能快速提升商标价值,发挥商标与专利的组合效应,提升品牌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三)利益平衡机制——保障新质生产力市场
尽管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一部分主体的引领和带动,但最终整个生产力的质变和生产关系的改革需要全社会的投入,因此知识不能被部分主体完全垄断。“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目标具有动态性,它不仅立足于建立知识产品资源分配的稳定的秩序,而且侧重于在未来实现长期的、稳定的、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其以社会总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力保障新质生产力创新市场和新质生产力消费市场,形成更高质量的供需动态平衡,将市场潜力现实化。
“生产力……这种能力本身决定于人们所处的条件,决定于先前已经获得的生产力,决定于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不是由他们创立而是由前一代人创立的社会形式。后来的每一代人都得到前一代人已经取得的生产力并当作原料来为自己新的生产服务。”新质生产力要求加强基础研究,进行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并且需充分利用已有的创新资源,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创新资源,以便节省创新的成本,提高创新效率。在这方面,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能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其通过将思想、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等排除在知识产权客体之外,扫清公共资源使用障碍,保障基础性新质生产力创造市场。另一方面,创新是一项梯阶搭建式的连续性、传承性社会活动,知识存量越丰富,前人搭建的、能为后人所用的“梯阶”越高,新的创新“梯阶”就搭建得越快、越高。以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平衡为基础、实现创新和再创新利益关系协调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通过有效促进现有知识更深层次的拓展和延伸,扩大颠覆性新质生产力创造市场。如,知识产权法通过设置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教育的侵权例外和知识信息公开制度,降低创新教育成本,将教育与科技文化前沿有效连接,使得教育能够与时俱进,培养一批具有世界眼光、具有科学素养、具有批判性思维、满足新时代需求的人才。
新质生产力以数字化、智能化等新技术为支撑,具有创新投资大但边际成本低的特点。这意味着市场规模越大,经营者收回投资的时间就越短、可能性就越高,提供的产品价格就越低,也就越能够获得市场竞争力。新质生产力消费市场的建立以及维护的前提是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否则难以快速转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一种激励知识生产和提高创新效率的制度,在经济上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使得知识资源在市场经济中获得最佳利用。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具体制度,如权利保护期限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权利不得滥用制度等,能够有效降低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以及技术应用的成本,有利于实现社会发展的动态平衡,保障知识产品需求市场。
(四)市场导向机制——促进新质生产力规模性使用
发展新质生产力需面向经济主战场,及时回应市场需求。知识产权法正是一种市场机制,其立足于市场并最终在市场中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能够更好地实现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提高我国自主创新效率,进而提高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知识产权法天然的市场导向性,将创新活动与市场需求紧密联系,加强了科技和经济的结合,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促使创新者通过适应既有市场以及开发新需求、开创新市场来营利。
技术创新不同于技术的创新,其通常以技术发明为基础,以创新成果的市场实现为依归。率先推动主导技术在先导产业和引致性产业扩散应用的国家,将成为新工业革命最大的受益者。就知识产权法而言,其主要通过市场机制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其一,设立市场中介组织,促进成果交易。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为被许可人和著作权人搭建了交易桥梁,通过弥补著作权人在获取信息与维权能力方面的不足,降低使用者的交易成本、法律风险与许可费用,促进著作权许可交易顺利进行。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发展以大数据为基础,需要海量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行的集中授权模式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非常匹配。过去因信任危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迟缓,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使授权和交易模式多元化、版税和管理费的分发与扣取自动化、管理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缓解了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被许可人之间的矛盾。
其二,建立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制度。知识产权许可是知识产权利用的重要形式,也是进行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和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基本方式。从许可主体来看,在知识产权共有情况下,知识产权法允许共有人单独实施或者授予普通许可。知识产权法这一共有制度的安排,降低了创新者个人实施成本和普通许可成本,有利于最大限度促进共有知识产权的价值转化。从许可阶段来看,以专利法为例,其不仅规定了通常意义上的许可制度,而且规定了开放许可制度,不仅大幅降低专利权人与潜在实施主体的协商成本,简化了交易流程,还打破了专利权人的绝对垄断地位,防止人工智能领域“专利丛林”等创新障碍的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即新质生产要素与传统生产要素相比,包含了更多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要素。知识产权法中的许可使用制度、共有制度和开放许可制度等的实施,能够更好地实现创新成果的转化利用,通过规模性使用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其三,建立知识产权转让制度并为知识产权转让提供具有公信力的公示制度。与知识产权许可类似,知识产权转让是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实现知识产权经济社会价值的重要形式,知识产权转让制度的合理性可以从无形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加以认识。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性,无法像动产那样通过占有进行权利公示,因此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转让不仅应当订立合同,还须进行登记(或申请),并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公告。这一公示制度便利了受让人查询知识产权归属情况,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加速知识产权流转,从而实现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四,明确知识产权转化利用的其他制度,降低知识产权交易风险。知识产权具有财产属性,其“生产要素属性与生俱来,并且其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具有类别多样性、系统综合性、超融合性、效应放大性等特点”,完美契合新质生产要素应具有的特质。因此,促进知识产权利用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应有之义,利用形式包括知识产权质押、投资、信托、证券化等。广义上这些利用形式属于知识产权资本化和金融的范畴,与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特性相关,可以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作用,降低知识产权交易风险,优化知识产权金融环境,提升知识产权经济价值,赋能实体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从新质生产力的角度看,作为客体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效用,与被利用的广度、在各领域的渗透性密切相关,这由此决定了新质生产力发展前景的潜力、空间。因此,要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对接,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水平,不断以新技术培育新产业、引领产业升级。知识产权法的市场导向机制,在上述方面能够发挥其独特作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三、应对新质生产力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社会是第一性的,法律是第二性的。知识产权法作为调整基于创新成果利益社会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应当及时回应生产力的现实发展需求,优化知识产权法理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促进新质生产力最大化发挥应有效用。
(一)知识产权理论的优化
理论具有先导性和指导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需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同时,知识产权法理论本身具有与时俱进性,需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而完善。
基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国际市场竞争要求、我国创新驱动的政策导向以及新质生产力的特点,应当强化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和市场竞争性。相应地,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优化方面,应适当淡化人格理论。随着科技的发展,创造主体正在从以人类创造为中心向人机合作方向转变,创新成果中人格要素比例逐渐降低。且数据、人工智能生成智力成果等新型知识产权客体无法体现人的思想情感,人格理论已无法解释知识产权对新生事物的保护。人格理论也并非解释知识产权保护的稳固根基,分配科技文化创新成果的市场利益以激励创新才是贯彻知识产权制度始终的底层逻辑。过度重视人格理论,对知识财产附加人格枷锁,容易忽视社会公众在创新创造中的贡献以及对新知识的需求,限缩公有领域范围,这与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劳动工具与劳动对象更广泛的创新性组合相悖,不利于构建新质生产力消费市场。适当淡化人格理论,强化知识产权财产权属性和市场竞争性,能够更好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使科技创新成果真正落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基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公平公正要求,知识产权法理念的优化需重视利益平衡理论的适用。平衡是一种状态,实现平衡的过程具有动态性。知识产权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因为社会科技进步打破了原有权利义务配置的平衡状态,需修改法律规范以建立新的平衡。从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看,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始终处于动态平衡状态。人工智能等新质生产要素的迅猛发展,极大提升了创新创造效率与质量,降低了创造门槛,这相应导致了相关主体利益关系的变化。为优化配置并有效利用知识产权等社会资源,需以利益平衡理论为指导,重构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的利益平衡机制,确保在充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促进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基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中国特色要求,知识产权法理念的优化还需重视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是以本土资源为基础,包括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思想体系、中国自有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中国自立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从各国或地区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应与一国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发展水平相适应,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建构必须“以中国场域为基本范围,以中国实践为基本依据,以中国发展为根本目标”,才能更好指引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另外,经济全球化是现实也是趋势,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我国有必要在增强科技硬实力的同时增强制度软实力,通过构建自主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提升我国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话语权和影响力,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动权,削减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努力为我国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适宜的国际环境。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构建应与国际接轨,在增强技术自主研发和引进开放技术“两条腿”走路的情况下,构建的知识产权制度需既与本国国情相适应,也能够吸引域外技术。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技术的发展改变了知识创造、存储、传播和利用的形式。尤其是在第四次信息革命和产业革命背景下,数字经济凸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当与时俱进。对此,需及时变革知识产权主体规则、客体规则和权利配置规则,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引发的经济社会的变化,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公平合理、可预期性的市场环境。
1.主体规则的完善
当前如火如荼的数字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在主体规则方面,以自然人为中心的现行知识产权法,无法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独立生成创造物这一事实引发的社会关系。为激励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和应用,应当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者或者发明人身份,以保持法律认定事实与社会现实的一致性。同时,基于法律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准则,人工智能不能成为权利主体。在修订知识产权法时,应以创造者身份类型为基础分情况规定权利归属。当人工智能为创造者时,其生成物的权利究竟属于人工智能开发者、投资者还是用户等不同主体,还需进一步研究。从新质生产力发展看,其必然涉及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开发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这些成果的创新组织和创新参与者具有复杂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缺乏相应的权利归属和主体制度,不利于明晰相关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应当完善相关主体规则和权利归属规则。
2.客体规则的完善
发展新质生产力既是为了赋能传统产业,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实现传统产业的现代化改造和转型升级,也是为了开辟新赛道,发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这些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与一系列前沿性、先导性乃至颠覆性科技创新一脉相承。因此,新质生产力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大量的新型客体。知识产权法需要通过拓展客体外延、提高客体要件标准以及优化客体审查手段等完善相关客体规则,以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世界正处于以机器人、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工业革命——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开端。上述新技术当然构成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基于知识产权法服务于技术发展的基本考虑,知识产权法有必要对此作出回应,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新型客体的定位和地位,尤其是适当扩充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否则,由于以创新为支撑的新质生产力具有无形性特征,能够同时被不同的主体使用,若其公开后不受保护,很容易被“搭便车”,降低人们从事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或者迫使相关主体掩盖真实创造主体,这既容易造成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差,提高消费者选择商品、确认商品真实信息的成本,也不利于开发者对人工智能应用能力、应用领域等的追踪,以及时调整人工智能在实践应用中出现的问题,甚至可能导致市场低估人工智能的能力,阻碍人工智能研发者收回研发资金,从而影响进一步的投资研发。
新质生产力是从传统生产力到新型生产力的质变,它要求加强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以夯实未来产业根基。从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看,我国知识产权质量仍然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若延续低水平“创”的要求,既可能影响政府部门的决策,也可能使政府部门无法准确判断专利转化率与专利质量、专利转化积极性之间的关系。在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迅猛的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物层出不穷,若动辄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将会严重限缩公有领域范围,增加后续创新的成本。因此,应提高知识产权客体的审查标准,尤其是提高新颖性和创造性标准。如,人工智能极大扩展了人们可探索、可认知、可实践的领域范围,使得人们对知识的解构与重构更具综合性,因此,应适当扩大技术领域的范围,将“本领域技术人员”标准改为“使用一般人工智能工具的技术人员”。
从知识产权客体受法律保护的实现过程看,审查手段影响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在知识产权客体以及审查标准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有必要改变审查手段,以更好服务于提高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可以预见,当知识产权法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保护范围后,在数量上,专利申请量会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激增;在质量上,提高“创”的要求后,知识产权客体技术复杂性会随之增强,带来理解难度的提升。这与专利审查人员数量有限、能力提升速度相对滞后形成矛盾。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2年发布的《使用人工智能审查专利申请交流会的报告》,16个已经或者将要使用人工智能辅助专利审查的国家或地区表示,此种方式可以缩短专利审查时间、降低审查错误率、提高专利审查质量等。专利审查效率直接影响专利申请人专利权获取效率,进而影响专利市场化应用效率;专利审查质量则直接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进而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审查机构的公信力以及专利权市场交易水平。我国需加快构建利用人工智能辅助专利审查规则并予以施行,避免因专利审查速度的相对降低而减少对新技术的吸引力,削弱国际竞争力。
3.权利配置规则的完善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改变了社会现实,且这些改变足以影响利益分配的公正性,故需完善现有权利配置规则,实现利益分配的再平衡。其中,首先需要扩展现有权利的外延。从新质生产力发展与技术变迁之间的关系看,技术的发展会产生诸多新型客体和行为表现形式,使现行法律规范出现漏洞,如元宇宙等技术的发展使虚拟形象在虚拟世界的表演成为可能。这里的虚拟表演,是指在非现实表演场合或者无表演者参与的场合对于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的表演,其被认为是现实世界中的现场表演(活表演)、机械表演以外的第三种表演形式。我国著作权法缺乏对于虚拟表演和虚拟表演者的规定,需要修改和完善权利配置规则,以回应现实需求。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配置规则直接影响技术的研发水平和推广应用程度,而这与新质生产力发展息息相关。新质生产力着眼于前沿技术、原创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的革命性突破,这些技术的发展需投入大量成本。因此,在遵循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基础之上,需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凝聚创新资源,尤其要充分发挥高校、科研单位等人才聚集地的效用。然而,我国在创新资源利用和成果转化方面仍然不尽如意,其中,权利配置规则不够完善,以致不能有效调动创新主体和创新参与者的积极性是影响因素之一。例如,有资料统计,2022年我国有效专利产业化率整体为45.0%。其中企业有效专利产业化率为49.3%,高校有效专利产业化率为3.5%,科研单位有效专利产业化率为14.3%,可以看出科研单位和高校的有效专利产业化率远低于企业。原因之一即在于我国产学研的链条尚不够完备,高校以及科研单位研发技术的权利配置制度不够合理。对此,需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深化科研机构以及高校知识产权权利配置改革的原则和理念,在平衡好国有资产保护与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国家利益与保护发明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同时,“优化‘权、责、利’分配机制”;在完善权利配置规则的过程中衔接好科研创新、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解决“不愿转”“不会转”“不敢转”问题。
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配置规则中,还需重视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权利限制是实现利益平衡,降低权利垄断的负面影响,促进万众创新,开发更大知识市场的必要手段。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实现了人类创新中心主义向人机合作创新中心主义的转变,使得创新在更广泛利用人类知识的基础上,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这一特点使得既需扩充知识产权客体范围、调整权利归属制度,也需基于前述利益平衡机制完善权利限制制度。具体而言,本文认为应重视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缩短利用人工智能等新质生产力创造成果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是知识产权进入公共领域的时间节点,对于调整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保留公共领域、实现再创新等具有重要意义。应对一些新型客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尤其是缩短其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其次,提高权利限制制度的地位。客体范畴、权利内容以及权利限制共同决定了权利范畴。现行知识产权法对客体范畴以及权利内容都规定了开放性兜底条款,但未对权利限制条款设置开放性兜底条款,容易造成立法“厚”权利人而“薄”社会公共利益的误解。为此,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对大量新型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还需对其上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明确保护边界,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最后,强化禁止权利滥用规则的适用。禁止权利滥用既是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重要原则,也是知识产权法关于权利配置规则的重要内容。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无法应对各种滥用权利的现象。如,当前算法技术的发展使得权利人能够通过技术自动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但如果权利人滥用这一技术,将对比要件设置得过于宽松,就会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增加市场经营者的应对成本,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影响技术的传播与应用。因此,我国应强化禁止权利滥用规则的适用,如规定滥用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后果。
(三)知识产权实施规则的改进
知识产权只有被转化应用,才能促进产业发展。依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因此,知识产权法促进知识产权实施的关键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为避免法律规定的某种既有权利义务模式或特权对交易产生阻碍,需按照交易成本是否降低的标准推动法律创新或选择更合适的法律制度安排。知识产权法应完善知识产权多样化许可方式、知识产权资本化规则以及知识产权市场宣传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
首先,完善知识产权多样化许可方式,降低许可谈判成本。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已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核心,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三大核心支撑之一。缺乏大数据的支撑,人工智能的发展将严重受阻。如果要求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每一位知识产权人谈判,无论拥有时间优势的知识产权人是否会借此对急迫需要更新技术的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出不合理的许可费用,或者实施数据垄断行为,都会极大增加人工智能服务的经营成本,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影响人工智能其他领域的发展。如果将所有人工智能对数据的使用认定为合理使用,鉴于其强大的模仿与输出能力,又会损害权利人利益。衡量多方利益后,在法定许可制度中增加人工智能数据训练条款是较为恰当的处理方式。
其次,完善知识产权资本化规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新质生产力的市场效用。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普及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和大量中小企业组成的产业生态系统成为产业竞争的新特征,“平台+海量前端中小企业”成为创新的重要平台。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是搭建这一平台的关键。知识产权质押等资本化方式能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激活创新主体活力,构建完整的创新产业链。为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一方面,要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丰富知识产权资本化形式。《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即提出要探索创业投资等多元资本投入机制,通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专利产业化的资金支持,支持以“科技成果+认股权”方式入股企业。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以解决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定性、难以计算等问题。
最后,完善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制度,提升品牌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这主要通过充分发挥商业标识效用来实现。以商标为代表的商业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质量保障以及广告功能。其中,识别商品来源、质量保障功能,能够减轻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帮助构建“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有效激发市场经营者不断提升商品质量,间接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广告功能将市场经营者、商品以及两者关系浓缩在一个便于记忆与识别的符号之中,使市场经营者跨越了语言障碍,能够通过这一符号宣传自己的产品,降低广告宣传成本,提高品牌影响力。
商标法是规制商业标识使用行为的核心法律。未来商标法修改需贴合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本源,加强注册商标使用义务,提高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加强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以及恶意商标诉讼行为的惩罚等,为新产品市场流通和市场竞争力提高提供制度保障。此外,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以及类似认定中起到重要作用,应及时对其修改完善,以适应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如,为适应元宇宙这一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我国商标法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均应对虚拟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问题进行规范。
结 语
国际方面,地缘政治、经济逆全球化意识的兴起;国内方面,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资源环境形势严峻,粗放型发展模式弊端显现,因此,贯彻新发展理念、转换经济增长动能、开辟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势在必行。创新驱动发展,世界每一次革命性的进步无一不是在新生产力出现的基础之上,而最先掌握并规模性使用新生产力的国家或地区也在工业革命中实现质的飞跃,赢得国际竞争发展先机。新质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化,是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发展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高生态、更可持续的新质生产力是化解当前我国发展困境、抓住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发展机遇的关键。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影响生产力。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需及时对新型生产关系作出回应,同时规范、指引生产力的发展。以创新为主导的新型生产要素多具有无形性特征,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客体的无形性,在以无形创新成果促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法的现有理念、规则设计可以很好地容纳新型生产资料。以激励创新、促进知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目标的知识产权法,也与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要素、以创新为支撑的新质生产力相契合。因此,知识产权法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当前,第四次工业革命产生了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是抢占发展制高点的关键时期。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形成生产要素变革、生产方式变化、生产关系优化的战略布局。知识产权法以分配知识创新市场利益为己任,通过权利保护机制、创新激励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市场导向机制,打造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产业生态,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知识创造、传播、交易环境。知识产权法是激励创新、促进创新产品实现从商品到货币惊险“跳跃”的核心制度,能够有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作为社会实践的产物,面对新质生产要素的新特性,知识产权法也要因应而变,优化理念、完善制度、改进规则,以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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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2024年7期
责任编辑:武伟
编辑:梁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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